5月10日和11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农安大队新民中队两天内查获两名饮酒驾驶营运车辆人员及一名其他饮酒驾车人员。
事件回放
5月10日17时45分,新民中队民警在106省道30公里处查获饮酒后驾驶营运货车驾驶人闫某明,男,28岁,住农安县龙王乡,驾驶吉A78415重型自卸货车。经酒精呼吸测试,闫某明血乙醇含量为22mg/100ml,达到饮酒驾车标准。
5月11日12时40分,新民中队放弃午休时间,在三岗镇以西乡道连续查获两名饮酒驾车人员。
常某东,男,31岁,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驾驶吉AXX182号轻型普通货车。经酒精呼吸检测,常某东血乙醇含量为35mg/100ml。
曲某岐,男,38岁,住农安县三岗镇,驾驶吉A64X59号牌小型汽车。经酒精呼吸检测,曲某岐血乙醇含量为36mg/100ml。
因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驾驶人闫某明、常某东均被予以罚款5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曲某岐被予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处罚。
如果你仍然不清楚酒驾的后果,那么长春交警不介意再跟你唠叨几句。
1、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因醉驾获刑=拘役+并处罚金=成为一生抹不去的“污点”。
吉网吉刻APP记者 丁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