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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女子因广告违法行为被罚10万

时间:2018-05-12

  近期,长春市工商局接到关于某生物科技公司涉嫌传销、虚假宣传的举报信件。接到举报后,长春市工商局立即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初步核实当事人王某某(女)在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凤凰城小区利用该公司美容养生按摩器对外进行理疗按摩收费服务。

  执法人员在核实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存在涉嫌传销行为,但发现当事人存在利用手机微信等方式在朋友圈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

  私设理疗床 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购买了2台由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控股的河北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容养生按摩器,从2016年4月份开始,在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凤凰城小区内共设置了4张理疗床,并用上述仪器对外进行经络养生治疗。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微信等方式招揽客户,并以微信朋友圈和自行打印的宣传资料为广告载体对外宣传关于该美容养生按摩器的疾病治疗功能,如:“子宫肌瘤3.0以下包治”,“中医经络理疗与现代科技的完美结合,瞬间打通经络,激活受损细胞”“用我们中医经络渗析技术帮你从根本上解决鼻炎的问题”“用我们神奇的技术,给顾客筛查出肺癌早期”,“静脉曲张包治,真正解决问题,让更多家庭收益”“中医经络物理疗法,无痛治疗两大顽疾”“行医多年的大夫,做过生物电技术后,解除了多年疼痛和水肿症状,感受这个技术的神奇”“调理效果:糖尿病去药率90%以上,百分之百降尿酸”“七种腰间盘疾病,四种腿部疾病,调理效果,治愈率95%,活动自如”“可预防脑部疾病,脑中风、脑梗、脑血栓、脑出血”等。

  无营业执照 非医疗器械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理疗室不是医疗机构且未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其突出宣传的仪器只是一般的电子产品,并非医疗器械。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利用微信进行的广告行为没有产生费用,其自行打印的宣传资料较少,故此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长春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本身不是医疗机构,且在对外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的工具也并非医疗器械,但当事人却以微信和自行打印的宣传材料等为载体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内容的广告,此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极易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广告法》 被罚10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已构成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同时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章第十六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裁量标准的16.4项违法程度“一般”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10万元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较短,影响一般,且无广告费用,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比较适当。

  经长春市工商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处罚。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路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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