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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意见明确 民办学校收费需两三年保持平稳

时间:2018-05-25

本报讯(通讯员 高宇 记者 李子俊) 昨天,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期我省出台的《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进行解读,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不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此外,民办学校收费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

根据指导意见,依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不同,我省的民办教育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且实行分类分级收费管理。其中,营利性民办(学历及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不含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民办教育收费标准如何确定?根据指导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时,应当以办学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家长承受能力、财政补助水平、教师合法权益、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民办学校制定实施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时,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周期性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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