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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建生态环境恢复保护机制 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

时间:2018-06-05

中国江苏网6月5日讯 6月2日上午,连云港海州湾海洋牧场,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实施的对虾苗增殖放流作业在此进行,2042万尾对虾苗被放流大海。这是我省检察机关开展的一次生态修复工作,放流人是两起案件中的4名被告人张某、王某、冯某和孙某。

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通过让6名潜水人员带着氧气管和铅块背着网兜潜入海底的方式捕捞海产品“绿贝”7.5万个,价值3.75万元。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冯某、孙某在禁渔期出海捕捞“海沙子”69袋,价值4830元。张某及王某等人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海产品的行为,严重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破坏渔业资源。在追究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责任的同时,连云区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连云区检察院聘请了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多名专家组织论证,确定生态修复方案,由上述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2042万尾。

过去,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被判入狱了,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修复。改变“重打击、轻修复”的传统观念,我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今年1月~4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260件582人,同比分别上升21.5%和35.7%。严惩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受损害状况和特点,促成当事人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复垦耕地等不同方式修复受损生态。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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