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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吓倒骑车人也要担责?真的!

时间:2018-07-26

开车时明明没有撞到人,是对方自己摔倒受伤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江宁东山交警中队就处理了这么一起事故。

开车吓倒骑车人 被认定担主责

近日,万先生驾驶小轿车在江宁金箔路女人街无信号灯路口转弯时,同直行方向驶来的电动自行车交织。电动自行车刹车摔倒,但离万先生的车还有近1米的距离,并未发生碰撞。骑电动车的两人报警,称因受到万先生车子的惊吓倒地受伤,要求赔偿医药费。最终交警认定,万先生因没有礼让电动自行车优先通行,并且未减速观察,导致电动自行车紧急避让时摔倒,判定万先生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由于违规载人判定次要责任。万先生对此表示质疑。

交警解释: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是说两车非要碰撞在一起

为何会这样认定责任?东山交警中队负责人给出了解释。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要求,虽然双方未产生碰撞,但机动车行驶中构成“转弯时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安全”违章行为,其交通行为是导致“其他车辆发生意外的直接原因及根本因素”,为此双方构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要素。

像万先生这种情况,属于非接触事故,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当事双方没有发生实际的碰撞。非接触事故中,也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果一方是行人或非机动车辆的情况下,将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定责。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简单说就是,一般机动车辆的危险回避能力比非机动车和行人都要高,在事故分配定责时,会适当增加机动车司机责任。在事故中司机即使没有违法,通常象征性赔偿也是不可避免的。

非接触事故常常是由违停、乱开远光灯、强行变道等违法行为引起,遇到这些情况,司机们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小心驾驶。

通讯员 张爱国 爱南京南京晨报记者 姚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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