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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万买了辆二手“野马”开了半年检测发现是辆事故车 消费者怒而起诉要求100多万“惩罚性赔偿”

时间:2018-08-13

发动机舱照片,左侧前纵梁及梁头弯曲变形

南京市民石先生今年初花了三十多万在位于江宁的天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买了一辆二手福特野马轿车。哪知道车子开了半年不到,总是有异响,也查不出原因。石先生想按照购车时的约定,把车折价卖回给商家,没想到对方却不肯收。其后,石先生通过专业的验车公司对车辆进行司法鉴定,发现自己买的这辆二手车是一辆事故车。现在他认为商家是“欺诈”,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三倍购车款。

扬子晚报记者焦哲文/摄

买车时发现问题,卖家说是“小碰擦”

石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月底在位于江宁区东麒路附近的天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买车。在其中一家名叫“其利名车汇”的商家,看中一辆2017款蓝色福特野马轿车,具体型号是2.3T性能版。首先石先生觉得车形、颜色都喜欢;二是车辆较新,是2016年9月才出厂的;三是价格较便宜,按当时价格,新车落地价大约要四十多万,而这辆二手车只要30多万。

石先生说,买车时,销售人员再三跟他说这辆车没出过事故、无火烧、无泡水。不过在检查车辆时,石先生的朋友发现这辆车的轮胎和车屁股附近的翼子板更换过。但销售人员表示,这是“小碰擦”造成的,属于正常的情况。并向石先生承诺,后期车辆如果有任何问题可随时找他们,如果想换车了,他们还可以低于石先生购车时的价格,将车辆“回收”。

石先生后来通过相关渠道查询这辆车有没有在南京发生过交通事故、有没有维修记录,结果都没查询到相关信息。于是今年2月8日,石先生付款提车。他向记者出示了购车发票,车价是37.2万元。

车辆出现不明原因异响却没查出原因

石先生说车子买回去后,他几次在驾驶途中发现车辆左前方有异响。今年5月前后,他为此去过4S店和汽车修理厂,但都没有查出原因。但当时他觉得车子除了异响,还没有发现其他问题,也就暂时放下了。

今年7月前后,石先生考虑到家里有了孩子,这辆车乘坐空间较小就打算把车卖了换辆大点的车。他就联系卖车给他的那个销售人员顾经理,打算把车卖回给商家。第一次联系对方倒也爽快,开了一个价格说,29万可以“回收”。第二次联系,对方又变卦了,说是27.5万。石先生说,前两次联系,他人在外地,是通过微信联系顾经理的。后来回到南京第三次联系,哪知道对方却不回消息、联系不上了。

鉴定是辆事故车可为何查不到维修记录?

7月中旬,石先生自己联系上一位买家。买家提出一个要求:让石先生去南京一家专业的验车机构验车。其后,石先生通过南京维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江西民心和成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辆福特野马车进行鉴定。7月23日,该机构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结果显示:这辆车车身前后保险杠更换、防撞梁更换、后防撞梁损伤、左右叶子板更换并钣金修复,机盖钣金、前挡玻璃碎裂更换。车辆大梁切割、烧焊、变形、褶皱、扭曲。车身前部大灯、雾灯、前防撞梁、水箱框架、水箱、冷凝器等设备全部更换并且拆卸过发动机变速箱。车内驾驶座与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全部弹出并更换过。最终鉴定意见是:这辆车符合事故车辆的特征。

拿到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石先生傻了眼:花了37.2万元的高价买到的竟是一辆事故车!气愤之余,石先生也感到疑惑——自己在买车前也通过相关渠道查询了车辆的事故记录和维修记录。为何查到的都是空白呢?

最终,他通过上任车主的保险公司得知此车原本是一辆外地车,曾经在辽宁出过事故,所以在南京查不到相关信息。

记者调查

消费者要求三倍车价“惩罚性赔偿”

今年8月1日,石先生向江宁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商家退还购车款37万并根据《消法》第55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给予他三倍赔偿,共计111万。

石先生认为:二手车商家向他隐瞒了真实车况,欺诈了他。他说,其利名车汇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的企业,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应当向他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等相关信息。但是,对方却没有将此车辆进行过“防撞梁更换”、“大梁切割、烧焊”这样重要的维修信息告知他,致使他对是否购买该车或者是否以30多万的价格购买该车作出了错误的选择,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欺诈”。

12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其利名车汇的当事人顾经理。他承认自己曾经卖过这辆车给石先生,但坚决否认这是一辆事故车。顾经理说,石先生之所以“投诉”是因为,现在这款野马车因中美贸易战的原因掉价比较厉害,石先生想要以高价将车卖回给车行,但他没有同意。

记者指出:买卖车辆的价格确实应该“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商量好再定。但记者想知道的是:在交易前,卖家究竟有没有告诉消费者车辆的真实情况。对此,顾经理仍然表示:这辆车不是一辆事故车。因为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车辆在过户时要进行检测,如果是事故车,是需要买卖双方签署一份协议的,否则是不能顺利过户的。车辆过户成功,说明这不是一辆事故车。

律师说法

是否构成“欺诈”还要看证据

石先生主张三倍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是否合理呢?对此,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认为:商家是否构成“欺诈”,关键还要看石先生手中的证据。如果石先生能向法院提供买车时的录音、录像或者和销售人员微信、手机交流聊天记录,证明销售人员在卖车前后确实表示过这辆车“没有出过事故”。如果石先生没有相关直接证据,法院估计会通过对车辆进行重新估价,从价格上判断是否构成“欺诈”。比如:这辆车如果是属于“瑕疵车”,当时市场价是多少?如果是“事故车”,其价值又是多少?商家如果是以“瑕疵车”的价格卖给石先生“事故车”,则在价格上涉嫌构成欺诈。律师提醒:二手车市场“水很深”,如果没有专业的知识,普通消费者最好不要盲目购买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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