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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热议昆山“砍人反被杀”案,来看看都有哪些犀利观点……

时间:2018-08-30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乘坐宝马车的男子刘某某提刀追砍一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网友热议。来看看,主要媒体都有哪些评论和观点:

微信公众号“牛弹琴”:两个外地人在江南小城搞了个大新闻

这两个人都不是当地人,花臂社会哥(刘某某)是甘肃的,骑车男(于某某)是陕西人。但他们现在都来到了这座江南小城,最终于8月27日,搞出了一个全国大新闻!

我相信很多人也不是专家,之所以关心,还是有很大的代入感,正如一位朋友所言:看多了黑恶势力横行霸道,欺压砍杀无辜群众的报道,这一出反杀事件如同清流。

所以,才有了这个段子:

昨天部队打靶回来,军车没油了就征用了一辆民用面包车。我们一个班的战士都坐在面包车里,司机师傅大概是太紧张了途中不小心蹭到一辆思域轿车随即车上下来3、4个人手拿钢管的壮汉气势汹汹地走过来。一开门看到我们6个人手拿95式步枪战士。为首的光头说道:“同志,要不要看钢管舞……”

@江苏网警:刀耍不好,只会给对方送装备

评论亮了:别以为拿把刀就能吓唬人了,耍不好,只会给对方送装备。

金羊网:让昆山街头砍人案回到法治轨道上

尽管网上呼吁电动车主无罪的声音很高,甚至有网友呼吁众筹资金帮其打官司,但案件终究还要回到法治轨道上。电动车主抢刀反砍致对方重伤不治,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有待办案机关依法裁断。办案要靠事实和证据说话,而不能靠社会舆论和主观感情。

北京青年报:砍人凶汉被反杀案应适用“无限防卫”

且不论一个人被打被砍后能否奢谈“冷静”“克制”,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我们无法合理要求于某只是持刀在手或先砍一刀就停下来,冒着生命危险看看文身凶汉有什么反应,确认他又要扑过来或亮出新武器时再自卫。当然,如果于某是一名警察,他大概不会接着砍文身汉,但这恰恰是由于警察一般受过格斗训练,又配枪配手铐,足以保卫自己。

一些原本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最终未被认定,不但缩限了民众在危难中的自我救济能力,也让人深感遇到歹徒时的进退维谷。本案碰巧获得了曝光,民意支持再次凸显了从宽认定“无限防卫”的正当性基础,希望对于推动法院论证说理有帮助。

新京报:昆山“反杀”事件,正当防卫制度不能偏向保护恶人

如果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让正当防卫人“流血又流泪”,谁还敢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去年于欢案后,最高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正当防卫制度尤其是无限防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成为僵尸条文。当然,恶人也有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的应有之义;但“正当防卫”是一个态度鲜明的制度,它是人身安全受侵犯者的护盾,不能偏向于保护恶人。

澎湃:对“反杀案”背后的涉黑因素,应展开凌厉攻势

面对凶神恶煞的涉黑分子,让身单力薄的公民个体以命相搏,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耻辱。当以正在推进的扫黑除恶行动为契机,完善正当防卫的立法架构,依法打击涉黑犯罪团伙、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朗朗乾坤,风清气正,中国是法治社会。正义的实现,不是靠公民“捡刀反杀”,而是要扫除一切黑恶势力,不容许他们猖狂;“天安社”之类沉渣泛起,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法制日报:砍人案别急着喊冤,司法机关不会无视具体情节

这个案子让我们不禁想到了《水浒传》里杨志怒杀牛二的故事。从朴素的情感上讲,人们都同情杨志,憎恨牛二。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个案子舆论一边倒地倾向于杀人者于某某。但是无论我们感情的天平倒向哪里,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判断一个事情的基本依据是法律,无论是古代的法律还是现代的法律,都不可能纵容杀人的行为,哪怕你杀的是一个坏人,要不然杨志也不会逃跑了。

我们对一个遭遇不法侵害的普通人,究竟该有怎样的期待呢?希望他履行“撤退义务”、拔腿就跑吗?他的奋起反击是否就不具备道义正当性?这里面的确蕴含着非常深刻的法律命题。思考这个命题,对于公众的安全感、对于法治中国无疑都是有意义的。

北京青年报:不是白衣侠士就得不到公正?

这桩刑案未必就是一个替天行道的故事,而更像是“多行不义必自毙”这句老话的注脚。一个法治社会,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尊重。近些年来,我国的法治进步是有目共睹的,很多看似完全不可能翻过来的冤案,都得以平反昭雪。所以,我们为什么要担心于某某得不到公正的裁决呢?

我们应该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不会对事件的具体情节视而不见。事实上,如果事情向好的方向发展,于某某被司法机关定罪不起诉或被判缓刑也不是不可能。

交汇点记者 刘艳元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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