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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8.27”案骑车男到底防卫过没过当?听听律师怎么说

时间:2018-08-30

交汇点讯 面对生命威胁,是打还是逃?发生在8月27日晚的昆山事件给不少人上了一课。27日21时许,两名伤者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在昆山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目前,舆论发生明显分歧:一是基于特别防卫权认为于某属于正当防卫;二是倾向于认为于某从身后追砍的行为属于主动加害行为,有防卫过当之嫌。

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打斗过程的第二阶段,即视频中【2分24秒-2分27秒】电动车男子反砍宝马男数刀,【2分28秒-视频结束】宝马男起身后开始逃窜,骑车男继续追砍。可探讨的问题有这些:

第一,不法侵害是否还在进行当中?假如还在进行当中,防卫行为是否正当?

第二,假如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持刀追砍的行为是否仍然属于防卫行为,因而可以适用防卫过当的减免处罚规定,还是说构成单纯的故意犯罪?

蚂蚁刑辩团队主任张志华认为,防卫过当的核心在于防卫的必要限度,纹身男被追砍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终止,不再存在防卫限度的问题,因此认定为防卫过当也很牵强。正当防卫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而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手段。电瓶男持刀追砍,具有伤害的故意,应认定为彻底的故意伤害。至于是否属于故意伤害致死,则要看致命伤是何时造成。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秀云则认为,虽然在视频中,宝马男呈逃命状,表面上貌似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是,在打斗过程中,被打和反击之间的转换,往往就是在一瞬间,不能机械、静态地去看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而要结合整个过程来做动态分析。

杨秀云指出,昆山骑车男为无辜路人,被强人欺压,不堪忍受而反抗,具有完全的道德正当性。 一般老百姓,面对这么严重的非法侵害时,都会难以判断对方进一步会采取什么侵害,无法确定安全已经得到保障。实际量刑中,需要考虑这些因素。

在2015年一篇名为《正当防卫回归公众认同的路径》研究论文中,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共似的正当防卫案件中选取了224份判决书,并从中筛选出判决样本100份,最终数据显示,被认定正当防卫的判决比率为6%。为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难?

当各种段子满天飞的时候,更需要坐下来思考正当防卫的适用性。正当防卫必须具备5个条件,折射出司法实务对正当防卫的过分限制。不仅仅是时间点上的严格限制,也包括防卫成立的严格要求。这类案件往往被定性为“斗殴”,处理模式则为“打赢的坐牢、打伤的住院”。

“正当防卫很少认定和批准。”杨秀云介绍,司法实践之所以不轻易认定正当防卫,首先缺乏客观证据。双方对当时的情景各说各的,无法认定真实情况是主要原因。从治安上,也不支持“以暴易暴”的私力救济方式。

让我们看看在美国这类案件如何处理。

佛罗里达州克利尔沃特附近一家便利店外,两名男子因为一个残疾人停车位发生争执。28岁的非洲裔男子马基斯·麦克洛克顿(Markeis McGlockton)将47岁的白人男子迈克尔·德雷卡(Michael Drejka)推倒在地。随后德雷卡向麦格克顿开枪,他被送医抢救无效身亡。枪手并不会面临任何刑事指控,因为警方称,他受到佛州“不退让法 (stand your ground)”的法律保护。

“不退让法”的核心内容是民众在对抗中无须选择退让。如果别人侵害你或对你有非正义行为,公共权力不能予以保护时,那么你就有权反抗,保卫自己的人身安全。目前该法在美国部分州有效。

司法的目的就是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正如原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说,要向社会明确传递鼓励正当防卫的信号,不仅要鼓励公民为本人的利益进行防卫,而且要鼓励公民为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进行防卫,彰显法律的价值取向,培育互助互爱、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

交汇点记者 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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