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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省消保委约谈近20家汽车经营企业 不得套路营销,不得强制消费!

时间:2019-05-15

近日,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引发关注。5月14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江苏省消保委,对省内近20家汽车经营企业开展集体约谈。省消保委发布《关于对全省汽车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的劝谕》(简称《劝谕》),要求经营者做到7点要求。通讯员王国丰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马燕

去年这些品牌被投诉较多

省消保委近期开展全省调查,发现汽车销售领域的五类问题:1、巧立名目,搭售增值服务。如宣称降低车价,却设立金融服务费等。2、过度推销。部分费用无明码标价,无正规发票。3、诱导贷款。4、承诺不符。5、售后维修难。

江苏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居上介绍,2018年全省受理汽车投诉10219件,同比增长46.72%。投诉量居前三的是大众、奔驰、宝马,分别有692、546和469件。投诉量同比增长最多的三家是:宝马、奔驰、凯迪拉克,增89.88%、60.12%和33.77%。4家品牌投诉量同比下降:北京现代(-20.88%)、雪佛兰(-18.80%)、福特(-4.46%)、别克(-1.54%)。

省消保委发布7点劝谕

1、书面协定订金,不得套路营销

【案例】2018年6月21日,消费者李先生在南京支付10000元订金预购奔驰汽车,后因个人原因不想购买,商家坚持不退订金。

【解读】订金不同于“定金”,不具有担保性质。经营者收取订金时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和退款权利,明确“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不得玩文字游戏。

2、恪守诚信经营,承诺必须全面真实

【案例】2017年7月30日,消费者王某在南京参与“以旧换新”,购买东风日产汽车,商家承诺置换补贴3个月内到账,事后拖延。

【解读】经营者采取承诺、宣传等手段吸引消费者,应保障各项服务和商品的质量,对促销、优惠等承诺应全面真实,及时履行义务。

3、明示费用明细,不得强制消费

【案例】2018年12月8日,消费者刘某在南京贷款购买大众汽车,承诺免息。其交付订金后,又被告知要收3000元手续费,并要强行买保险,收上牌费1200元。

【解读】汽车经营者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都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合理告知,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或者服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4、车、证按时交送,必须保障交付完整

【案例】2018年8月2日,消费者徐某购买了某品牌汽车,经营者在事后交付汽车时并未将合格证、发票及备用钥匙随车一起交付,导致消费者无法上牌。

【解读】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经营者应按时交付随车凭证,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至消费者。

5、完善质量体系,交付合格车辆

【案例】消费者陈女士于2019年购买宝马多功能旅行车,购后第二天即开始出现发动机故障,消费者认为属质量问题要求赔偿,但4S店坚持依据“三包”,不履行相应义务。

【解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必须保障新车交付的实际质量。适用汽车“三包”的前提是交付合格汽车产品。交付不合格产品的应依法退换货,不得曲解“三包”规定减轻自身法定责任。

6、严格履行售后义务,拒绝扯皮推诿

【案例】2018年3月,消费者徐某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车辆在三包期内出现汽车发动后抖动异常的问题,经4次维修,仍无法解决,售后态度消极。

【解读】汽车经营者必须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定,严格落实售后保障,不得设置障碍。

7、正视消费者诉求,积极处理投诉

【案例】2018年9月,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别克汽车,汽车在三包期内出现发动机异响问题,消费者将车开到店内进行维修,未得到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后,企业拒不配合。

【解读】汽车经营者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了解并执行国家及江苏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部门规定、行业规则、企业规章制度推诿责任,不得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消费者合理合法诉求。

为何约谈经营者?

善意提醒:诚信是最好的销售

省消保委秘书长陆惜春介绍,江苏省消保委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用约谈这种善意提醒的方式,有助于经营者认识到诚信是最好的销售方式,实现自律和他律的闭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如果经营者依然违反有关要求,省消保委还有公开批评、公益诉讼、建议行政处罚等方式。据悉,省消保委下一步还将采取系列措施,如研讨完善《产品质量法》、“汽车三包”规定;组织建议出台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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