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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千千结,法官这样解

时间:2019-06-07

夫妻一方举债是否一定要共同偿还?非婚生的试管婴儿出生后由谁来抚养?

我省家事案件每年超过10万件,类型复杂,矛盾化解难度增大,成为近年来家事审判的新特点。正值《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6月6日,省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以此回应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也彰显了家事审判“江苏模式”的新做法、新理念。

家事法官不再“孤军奋战”

省高院副院长刘嫒珍介绍,在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我省各级法院逐步建立起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为一体的“三员”机制,充分利用“编外军”特长和专业素养,深度参与家事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工作。

在姜某某(男)与徐某某(女)的离婚纠纷案中,早在2010年姜某某便以性格不合等原因数次起诉离婚,但因徐某某患病身体状况差,且情绪偏激,其间多次自杀未遂,法院未判两人离婚。姜某某因此多次上访,表示夫妻双方矛盾不可调和。“三员”调解机制的启动,让陷入僵局的案件出现转机。法院首先委托家事调查员走访调查案件的真实原因,评估社会影响,并出具符合农村客观实际的调查报告,确保法官准确判断案情。其次将“三员”请进来介入调解,调解中当事人出现偏激情绪,心理疏导员及时介入进行情绪疏导,经过法官与“三员”的劝解疏导,最终徐某某同意离婚,姜某某同意提供经济补偿,矛盾得以化解。

夫妻一方私下举债不算共同债务

超过1/3的民间借贷案件需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借款一般会被认定是共同债务,导致因配偶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的案例层出不穷。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单独签字但债权人可以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日公布的高某与徐某民间借贷案件,就是适用新司法解释的一起案件。高某因周某借款未按约定期限归还810万元,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妻子徐某归还,理由为周某的借款及法院判决时间均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周某婚后因生活琐事、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周某自2015年5月起与家中便再无联系,2017年11月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高某所诉借款本金未直接汇至被告徐某账户或者现金直接交付给被告徐某,该借款本金810万元及利息显然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水平,涉案借款虽然发生在被告徐某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还款协议书上并无被告徐某的签字,原告高某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被告徐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遂驳回原告诉请。

非婚生试管婴儿享有同等权利

王某(男)与王某某(女)2006年结婚,婚后王某某因切除双侧输卵管不能生育,二人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几次试管婴儿治疗,但均未成功。2012年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双方仍想共同生育属于两人的子女,遂以夫妻名义到某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由王某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治疗并怀孕。2013年2月女方产子王小某。王小某出生后100天左右,由男方王某带回抚养。2017年3月,女方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正在上学的王小某带走,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小某虽系两人的非婚生子女,但仍适用婚姻法上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女方王某某现已切除输卵管,无法正常怀孕生育,且又无其他子女,而男方王某已与他人生育子女,故应优先考虑由王某某抚养较为适宜。法院遂判决王小某由王某某抚养。

专家点评称,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试管婴儿与普通婴儿亦无差别,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样适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法院将此规定付诸司法实践,优先考虑孩子利益和妇女权益,不把经济优势放在首位,将抚养权判给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方,不失为一份“有温度的判决”。

民政局为被贩卖儿童指定监护人

近年来,虐待、拐卖儿童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在东台市民政局与马某某、曹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马某某(男)与曹某某(女)是一对夫妻,2012年11月,曹某某在医院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后将双胞胎女婴分别给案外人王某和董某抱走,并分别收取两人1万元和8000元。2016年3月,曹某某又产下一女,让案外人徐某抱走,并收取徐某4万元。2017年3月、5月,马某某、曹某某两人因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刑。后东台市民政局依法申请,请求法院撤销马某某、曹某某对3个孩子的监护人资格,并不得恢复,同时指定东台市民政局为3个孩子新的监护人,获得法院支持。

专家点评称,本案中,两名当事人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亲生子女进行买卖交易,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东台市民政局主动依法申请监护,代表国家履行对困境未成年公民权益保障义务,实现了政府托底救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报记者 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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