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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 不涉及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

时间:2019-06-13

中国江苏网6月13日讯 (记者 张可) 昨天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南京医保”,对最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进行落地解读。《通知》中提出的“个人(家庭)账户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引发公众关注。“南京医保”表示,南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会受到该政策的影响。

“南京医保”解释说,《通知》中此项国家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城乡居民医保,不涉及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因此,南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会受到该政策的影响。据介绍,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整合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而建立。南京市新农合政策2003年实施,城镇居民医保2007年建立,两项制度在启动之初均设立了门诊统筹政策,用于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保障,都未设立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个人账户。

本次国家医保局取消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政策,是指国内其他部分城市在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时设立了个人账户,不涉及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并没有个人账户。

今年起,南京市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起付标准200元(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300元。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增加10%。一个待遇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600元。

南京市针对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治疗等重特大疾病,基金支付比例80%-85%,个人自付部分还可进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经初步测算,2019年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1300元左右,人均财政补助1000元左右。在国家要求的2019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520元、省要求的550元基础上,翻了近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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