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张翠莲
记者昨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截至9月30日,全省法院一审共审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40件,其中涉及“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占比超过四分之一。此外,江苏省高院还通报了全省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打财断血”专项执行行动工作情况,同时发布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并公布了全省法院“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全省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40件 “套路贷”超四分之一
记者获悉,截至9月30日,全省法院一审共审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40件,其中涉及“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占比超过四分之一。无锡方悦、徐前真案,南通何蒙军案等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套路贷”涉黑案依法宣判,有力惩处了“套路贷”违法犯罪,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在审结的“套路贷”涉黑涉恶案件中,一些“套路贷”违法犯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包装成普通民间借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企图通过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利益,给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司法秩序造成巨大危害,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治。
民间借贷存“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支持
江苏高院民五庭副庭长、省法院扫黑办 “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组组长王蕴表示,“套路贷”,是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不仅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还常常假借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民事纠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
王蕴表示,慎重采用调解撤诉方式处理民间借贷等案件。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诉前、诉中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存在“套路贷”嫌疑,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如何区别“套路贷”?注意这五种手法
据介绍,“套路贷”放贷人的套路手法和步骤主要包括:
(1)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2)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
(3)恶意垒高“债务”数额。
(4)“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
(5)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放贷人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讨债。放贷人通过虚假公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讨债。
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姚均祥
江苏高院发布“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捏造事实虚增债务,他们被判了
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纠集被告人严某某、毛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在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通过出具双倍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或者现金给付假象的方式借款给他人,并约定高额利息。讨债过程中,程某某伙同严某某、毛某某或者伙同他人对担保人、借款人实施暴力及软暴力行为,并在借款人、担保人无力还本付息情况下,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偿还其双倍借款金额的债务。
程某某在庭审中主张借条金额即为其实际借给他人的金额,隐瞒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的事实,并向法庭提交借款时其刻意制造的虚假银行往来明细、现金给付照片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词,骗取法院判令数名借款人向程某某偿还双倍借款金额的债务。判决生效后,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共实施寻衅滋事及诈骗犯罪11起,造成一人轻伤,强拿硬要价值约1万元的财物,通过“套路贷”非法占有他人财产15.7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