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11月7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民政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评估组织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列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被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抄报相关主管部门。包括:(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三)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六)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八)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九)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失信情形。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