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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分类做得好 垃圾处理费缴得少

时间:2019-11-08

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搞好垃圾分类,以后有望少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11月7日,《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根据《办法》,江苏拟建立差别化的收费制度,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直以来,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属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据悉,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进行了修订。

随着上海垃圾分类新规的实施,垃圾分类在江苏不少地方已经成为新时尚。此次修订的《办法》也与时俱进,拟提出,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费率。

《办法》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对于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拟建立追究机制。《办法》提出,各地应建立部门间涉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情节较为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中。

另外,《办法》拟明确,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动态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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