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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版拆迁补偿办法8月起施行 45日内完成搬迁给予一次性奖励

时间:2017-06-23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昨天公布《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标准都给出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将补足至45万元。规定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黄欢

征收补偿款低于45万的,补足至45万

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根据通知,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根据通知,其他补助费包括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45日内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

根据通知,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同时,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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