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支持原告陈乔恩的诉请。
2015年7月、8月,昆山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再有人说你越老越嫁不出去,就把这条微信甩给他看》《看看她们,30多岁照样活成了少女》两篇服务宣传软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7张原告陈乔恩的照片作为配图,文章阅读量逾千条。
原告认为,前述宣传软文试图借助原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推广被告相关的产品服务。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连续十五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15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人格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终,法院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致歉版面的规格及发布时间15日,因无法律明确规定,昆山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具体损失金额,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人格权侵权的经济损失因不同的侵权对象其人格权在社会上的经济价值不尽相同,结合本案原告的知名度及公众影响力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经济损失为50000元,维权费用3150元。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而本案被告系汽车服务公司,被告在网站上使用原告肖像照片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不会造成公众对原告认知的不利影响,故法院对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通讯员 郑羚 张梦蕾 本报记者 於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