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30日讯(通讯员 钱蓉 记者 马奔)丁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右腿粉碎性骨折,出院后,未遵医嘱,自行下床进行锻炼,致右腿同一部位再次骨折,于是丁某将王某及王某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9万元。常州市金坛区法院近日做出了判决。
2014年9月的一天,丁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左转弯时被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丁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腿多处粉碎性骨折,医院对其进行了钢板内固定。该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丁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6年2月,丁某到医院住院取内固定,于同年3月15日出院,医院医嘱:卧板床休息,抬高患肢,加强患肢关节功能锻炼;一月后来院复查,门诊随诊。出院后,丁某康复心切,仅仅过了十几天就下床行走。同年4月10日,丁某在家中锻炼行走时突然感到右腿疼痛不已、无法动弹,家人随即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经检查右股骨再次骨折。经交警部门委托,丁某的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
今年2月,丁某将王某及王某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9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丁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丁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股骨中段骨折并术后出现再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80%-90%。被告王某辩称,对于原告再次骨折的损失,王某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非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的损失。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王某与丁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丁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根据鉴定结论,丁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股骨中段骨折并术后出现再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80%-90%,因此,对于其二次骨折导致的各项损失由其本人承担10%的责任,其余90%由双方按责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丁某损失111800元;王某赔偿丁某损失161000元;驳回丁某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