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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车逃避执行被判无效欠债还钱

时间:2017-06-30

中国江苏网6月30日讯(通讯员 王 蕊 记者 戴丽娟)2015年8月,蒋某因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12月,常州金坛法院判决刘某返还蒋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按月息2%承担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刘某上诉。常州中院出具按撤诉处理裁定后,蒋某向金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得知,2016年6月14日,刘某将其名下的一辆宝马汽车变更登记至堂弟刘某某名下,在车管所进行了登记备案。因刘某名下房产均设置了最高额抵押,法院对其名下另一辆豪车进行了拍卖,并将近百万元的拍卖款给了蒋某。因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刘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执行程序终结。因还有200多万元的债权没有兑现,蒋某于2016年11月9日将刘某与刘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认为刘某在其明知身负大额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宝马车辆转让至堂弟刘某某名下,导致其财产减少,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要求撤销转让车辆行为,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原告蒋某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对刘某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结合车管所出具的车辆登记变更信息以及原告的陈述,有理由相信被告刘某在明知尚欠原告300万元债权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宝马车辆过户变更登记至被告刘某某名下,该行为导致刘某自身财产的减少,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导致原告的债权难以实现。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该行为,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刘某将宝马轿车过户给被告刘某某的行为;被告刘某支付原告蒋某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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