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南昌讯 (记者刘斐)8月13日,记者获悉,南昌市民政局于近日制定下发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根据该办法,具有南昌市城镇户籍,或是具有江西省户籍、并在南昌市城区居住且持有当地居住证1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但因家庭成员患病、身残、罹祸、就学、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贫困,或因家庭成员患病、罹祸、就学等原因,家庭长年有重大刚性支出,影响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认定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该办法规定,家庭重大刚性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遭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罹患重病等造成必须货币自负重大刚性支出的总和,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特殊慢性病引起的个人支出;因家庭成员就学(本科及以下教育)引起的个人支出;因家庭突发意外灾祸引起的支出;省、市文件规定的其他支出。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家庭水、电、燃气、通信费用等日常性生活支出、购买和租赁房屋支出、银行按揭贷款等支出不能作为重大刚性支出。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8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据了解,南昌市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一经认定,自审批之月起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可依据相关政策申请享受民政、社保、医保、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不得认定的八种情形
1.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在江西省外,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难以核实的;
2.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或是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或是为获取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采取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不配合、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调查,或是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全的;
4.拥有汽车、大型农用、经营性车辆(小型农用车辆除外)、奢侈品、高档艺术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5.家庭成员在年收费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倍以上的幼儿园入托或中小学校就读的,以及自费出国留学的;
6.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拥有企业、注册公司、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7.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8.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