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朱叶报道:昨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根据全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调度会精神,该局对纳入改革试点的省本级食品药品类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配套措施进行查漏补缺,对“药品广告异地备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等三个事项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将暂停销售
根据《江西省药品广告异地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向个人推荐使用的药品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药品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省、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将采取行政措施,在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前,暂停该药品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如果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备案,被药品广告备案审查机关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备案申请。
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将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备案申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按风险等级督查
根据《江西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我省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类分级工作。按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可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分别明确每年的最低监督检查频次。其中,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篡改经批准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将撤销批文
根据《江西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将依据《广告法》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将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