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李逊报道:记者获悉,近日,湘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振秋做出一审判决。经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以钟振秋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目前,该案上诉。
钟振秋,男,历任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委员、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局长,萍乡市公安局副县级干部等职。
2017年8月31日,萍乡市纪委发布消息:萍乡市公安局副县级干部钟振秋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萍乡市纪委曾经发布通报,经查,钟振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干部人事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侵占公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收受贿赂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钟振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钟振秋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察局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