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 (记者余红举)10月22日,记者获悉,从11月15日起,《南昌市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在预售房屋时,必须公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建筑位置、产权归属等情况。
据了解,南昌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教育布点专项规划,确定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办学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确保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落实。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确保配套教育设施在首期建设完成并实施移交。
与此同时,教育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后再也不能久拖不办移交手续。11月15日起,验收合格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发建设单位须主动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无偿移交协议,由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学校(幼儿园)或委托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验收合格的15个工作日内,签订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无偿移交协议,并移交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 南昌市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配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南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竞买,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达不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新建扩建居住区,规划部门应在该区域预留基础教育设施用地。若需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的,应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建设时限等事项写入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