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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试点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

时间:2018-11-20

文/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廖济堂

11月19日,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印发,江西将在全省开展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试点,以此提高养老院发生意外责任风险时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理能力,降低养老院运营风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养老院高质量发展。

在试点地区的遴选上,《方案》提出,各设区市(含赣江新区)根据老龄化现状及趋势、养老服务业发展基础、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成效以及试点工作积极性等因素,推荐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其中赣州市可推荐2个县(市、区),赣江新区可单独上报。

试点期限两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保险期限分两个年度计算。投保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

《方案》明确,养老院是综合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试点地区所有公办养老院(包括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原则上都应投保;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院本着自愿原则投保。养老院负担保费的30%,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保费的70%。

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年度保费,按照民政部门审核的上年度运营(实际收住老年人)的床位数(参照全国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基数乘以单床年度缴费标准(每年每床160元)确定。

在承保公司方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试点阶段承保单位。待试点结束全省推广后,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中标保险公司承保。

保险范围及理赔

根据《方案》,在保险期限内,养老院出现以下责任情形可申请理赔:

1.残疾或身故责任。伤残赔偿保险金为每人20万元乘以残疾程度对应比例;意外死亡或身故保险金为每人20万元。

2.医疗责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意外医疗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3万元。

3.残疾用具责任。导致残疾的,残疾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含更换所需的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残疾用具保险金为每人每年0.3万元。

4.身体骨折责任。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导致服务对象身体骨折的,服务对象选择住院治疗的,骨折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责任范围内给予报销;不住院的,按照骨折保险金比例表(保险合同确定)予以赔付。骨折保险金为每人每年0.5万元。

5.住院津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人每次事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最高180天。每次事故住院津贴为每人每天100元。

6.施救费用。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产生紧急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每人每次0.1万元。

备注:《方案》明确,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200万元;每年累计责任限额为:床位小于或等于200张为每年200万元,床位大于200张小于或等于500张为每年300万元,床位大于500张为每年500万元。

养老院内部员工意外伤害不在此保险范围内,养老院可另外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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