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钟诚 朱倩) 因怀疑老公与同村女子有染,女子竟放火报复。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1日9点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家门口晒太阳,被害人刘某两夫妻骑车离开村庄时与被告人孙某某相互对视了一会。被告人孙某某认为以前其老公和被害人刘某乱搞男女关系,便准备放火报复被害人刘某。被告人孙某某随即到自家厨房的灶台上拿了一个打火机来到被害人刘某家,发现被害人刘某家房门关闭之后来到紧挨着被害人刘某家堆放秸秆和干某的杂物间里,将堆放在该杂物间里的秸秆堆点燃后离开。11时1分许,同村村民发现火情向该市公安局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联系武警樟树市消防中队出动消防车将火扑灭。
2017年12月12日,樟树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与证据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与证据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