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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需斟酌 莫因请求不当误时费力

时间:2018-12-13

在民事案件中,往往存在诉讼请求与案件法律关系不符;或混淆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关系竞合中诉讼请求选择的不恰当等诸多诉讼请求使用不正确等情况。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诉请的提请与其起诉目的不符,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原告现已撤诉。
据悉,2017年被告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正在行走的原告彭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谭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实际上系被告王某所有。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该案系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庭审中查明:原告与被告谭某诉前已达成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因原告认为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基于此种情况承办法官先提前对原告进行沟通,告知原告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如原告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应先申请撤销该协议。经过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原告同意撤诉。
法官提示:由于上述情况的出现将直接影响到案件判决结果,更甚者导致诉讼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正确提出诉讼请求是保证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值得慎重思量。(胡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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