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受理的萍乡某银行与杨某、余某、阳某、李某四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成功调解结案。
2015年8月,杨某、余某夫妻两以养殖山羊缺少资金为由向萍乡某银行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而银行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要求二人提供借款担保人,杨某遂找来好友李某、阳某夫妻两来为其担保。阳某考虑到双方系多年好友,杨某又是为创业贷款,为了让其贷款成功,阳某和妻子李某一起在保证合同上签字,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后萍乡某银行如约向杨某、余某发放贷款5万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萍乡某银行多次催款,杨某夫妻两借口资金周转困难拒绝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萍乡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余某偿还借款本息5.4万余元,阳某、李某夫妻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遂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被告杨某、余某承认借款及欠款金额属实,但表明目前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希望分期偿还,而原告也同意二人的还款方案。但被告阳某和李某则认为自己只是出于朋友义气,为了让杨某和余某创业贷款成功才在保证合同上签字,而且该笔借款自己也未使用分文,不应由两人偿还而拒绝调解。承办法官遂对被告阳某、李某释法析理,向他们说明担保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要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表明调解成功,被告杨某和余某在还款压力不大的情况下分期成功还款,两人则无须连带还款,对其二人相对来说更有利。阳某和李某这才清楚担保的法律责任,经过权衡利弊最终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朋友间讲义气并非坏事,但也要注意场合,签字切莫随意,特别是保证人或担保人的签字,因为一旦签字,在法律上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