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余年,丈夫屡次离家出走,这一次,丈夫“失踪”已三年有余。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二人离婚。
原告孙某诉称,二人经介绍相识,1994年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1月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因被告张某经常离家出走,不承担家庭责任,双方矛盾不断,2013年8月原被告解除了婚姻关系。后经亲友劝和,双方又于2014年2月办理复婚登记。2015年9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出走期间未承担任何家庭责任,其遂以被告经常无故离家出走、夫妻感情不和分居长达近3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张某父母提供书面证明证实被告离家出走三年有余,对原告孙某提出离婚诉求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离家出走,最近一次出走至今已近三年之久,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此被告张某应负全部责任,故对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亦无法组织调解,故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吁拉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