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小虎 新法制报记者周浔
1月6日,记者从江西省林业局获悉,该局近日出台了《江西省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该《办法》是根据省委深改组年度工作要求,在总结近年来鄱阳湖国际重要湿地生态补偿试点经验和结合国家湿地生态补偿项目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办法》明确细化了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对因保护候鸟等野生动物而遭受损失的农户给予受损补偿。同时,该办法对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和绩效监督等进行了规范。《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湿地生态补偿项目的实施,提升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监督管理水平,促进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坚持“谁保护、谁受益”原则
确保信息公开、程序公正、补偿公平
据悉,湿地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实施,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受损、补偿谁”原则,确定补偿对象,确保信息公开、程序公正、补偿公平。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各相关市、县(区)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成立湿地生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当地项目实施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补偿的相关政策的制定、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湿地补偿项目实施工作。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负责指导项目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审核批复,指导、监督项目县按要求完成气度建设任务,规范项目资金使用。配合省级部门做好年度绩效考核、检查、调度等工作。项目县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资金任务,按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报请设区市批复,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制订,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考核,项目验收等工作。
因保护候鸟受损将获补偿
补助范围包括南昌、进贤、新建、都昌、湖口、永修、德安、共青城、庐山、柴桑、濂溪、余干、鄱阳、万年和东乡等15个县(市、区)
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主要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补助范围包括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周边的南昌、进贤、新建、都昌、湖口、永修、德安、共青城、庐山、柴桑、濂溪、余干、鄱阳、万年和东乡等15个县(市、区)。
具体补偿对象为:耕地承包经营权人受损补偿,用于鄱阳湖重要湿地周边不超过5公里范围内,因保护候鸟等野生动物而遭受损失的基本农田及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人。补偿对象须支持、配合湿地和候鸟保护工作,无破坏湿地和非法猎捕候鸟的违法记录;社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补偿,用于鄱阳湖重要湿地周边不超过5公里范围内,因保护湿地和鸟类等野生动物而遭受损失或受到影响的社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下同),开展社区绿化、垃圾无害化处理、改水、改厕、改路等环境改善项目及候鸟栖息地恢复、乡村小微湿地打造等建设内容。列入补偿范围的社区须长期支持和配合湿地和候鸟保护工作。
对承担鄱阳湖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任务的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包括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退化湿地恢复、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等支出,以及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用等。
各县(市、区)在优先并充分安排耕地承包经营权人受损补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社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补偿。
受损耕地每亩可获80元补偿
县政府可根据耕地受损程度等因素适当调整补偿标准
《办法》还明确了项目补偿标准。对于耕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受损补偿,将根据受损耕地面积多少,原则上按照每亩8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项目县政府可根据耕地受损程度,及当年获得资金补偿额度等因素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30%。
对于社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补偿,以乡(镇)为单位,由项目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结合自身特点和需求,按先急后缓原则组织实施,每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50万元以内。如补偿标准变动,将在当年资金下达文件中予以明确。
项目县(市、区)在收到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下达的年度补偿资金计划后,30天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将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批(省直管县由所在设区市代为批复)。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局审批。项目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受损等情况的调查核实,确定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并做好社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项目筛选工作,组织编报县(市、区)级年度实施方案。
农作物受损补偿有关材料按要求在相关的乡(镇)、村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才能确认申报的补偿人员名单。
社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项目应根据受益群体大小、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汇总排序,结合当年补偿资金规模聘请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设计。纳入补偿范围的项目县,应建立社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滚动3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根据《办法》,原则上湿地生态补偿项目在一个资金年度内实施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