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焦芳
朋友聚餐时,酒桌上经常会有人劝酒。近年来,因为朋友聚餐酒后猝死,家属将同桌共饮者告上法庭,同桌者担责的案例时有发生。吉安市一男子刘玉(化名),参加聚会喝了两杯白酒后又去唱歌,在KTV期间悄然没了心跳。死者家属将聚会组织者、同桌共饮者等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刘玉死亡的赔偿责任。
酒后猝死,请客者、同桌者、死者如何担责?针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在一审时给出了“同桌担责”的判决,但在二审中却给出了“同桌不担责”的判决。发生喝酒致害事件后,同饮者责任如何判断?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具有极好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男子喝酒 酒后在KTV娱乐时死亡
2018年3月22日晚,谢某华、胡某夫妻俩在家宴请朋友,一桌客人加上自家两人,共有5女3男。18时30分许,在谢某华的邀请下,刘玉也前来赴约。席间有说有笑,气氛融洽。两杯白酒下肚后,谢某华建议饭后唱歌,众人响应。随后8人分头出发,赶往吉安当地某KTV一间包厢会合。
谢某华在KTV停车场没看到刘玉,便拿出手机问他:“你在哪呢?”刘玉表示自己刚开车去KTV,路上看到有交警在查酒驾,便拐弯回了小区,并要谢某华去接他。
谢某华接上刘玉,然后一起去唱歌。其间,刘玉在包厢时进时出。21时左右,刘玉开始在走廊打电话,随后和另外两人进入隔壁的包厢。
23时左右,谢某华结账,准备带大伙去吃夜宵,到隔壁包厢和刘玉打招呼,发现刘玉正在睡觉,怎么都叫不醒。谢某华便请其他包厢里的三个熟人照顾刘玉,自己带着其他人去吃夜宵。
两个多小时后,即次日凌晨1时10分左右,KTV工作人员发现刘玉状态不对,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几分钟之后,急救医生赶到时,发现刘玉已经没了心跳。
家属起诉 要求同桌共饮者担责
2018年5月,吉安市公安机关依据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推断,刘玉系在醉酒、毒品氯胺酮作用下,因脂肪心导致猝死。
刘玉的妻子刘某芳得知刘玉出事当晚喝了四两40度的白酒,咨询了律师后,刘某芳将请客的谢某华夫妻,及与死者同桌的另外6人、KVT店经营者共同诉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刘玉吸食毒品并过量饮酒,在醉酒、毒品氯胺酮作用下,因脂肪心导致猝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刘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对死亡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应自行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
谢某华在明知刘玉已饮四两白酒的情况下,主动到刘玉住处接刘玉去唱歌并继续喝酒,在发现刘玉身体情况异常并睡在包厢沙发上时,弃刘玉于不顾,致使发生刘玉猝死的意外事件,应认定谢某华夫妻对刘玉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刘玉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严某阳等6人作为刘玉的同桌饮酒人及饭后KTV娱乐的共同参与人,也对刘玉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因疏忽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责任,应对刘玉的死承担次要责任;KTV店作为一家经营场所,应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在发现刘玉身体情况异常时,采取措施不当,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刘玉的死亡负次要责任。
因此,法院酌情判定由KTV酒店经营者承担赔偿的10%,谢某华、胡某夫妻承担赔偿的5%,另外6名参与聚餐的人共承担5%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以上9名被告共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
双方上诉 二审判决发生逆转
原告、被告都觉得很委屈。
KTV店负责人表示,其与刘玉之死没有因果关系,并且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桌饮酒的严某阳等人则表示,他们并不认识死者,不知他酒量如何、是否吸毒、是否有疾病,席间他们也没有灌酒、拼酒,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有悖法理和情理。谢某华夫妻则认为,刘玉的死不能全怪他们,一是没有证据表明刘玉的死亡系饮酒直接造成,二是他们在KTV时没有弃刘玉不顾,已经叮嘱了另外三个人照顾刘玉。
原告方死者家属刘某芳等觉得赔偿款太低,希望增加赔偿款20万左右。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告、被告双方于2018年年底提起上诉。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案发当晚有多名证人证实刘玉掏出毒品劝他人吸食,且鉴定意见显示刘玉系醉酒、氯胺酮作用下,因脂肪心导致猝死,可以推定刘玉当晚吸食了毒品。另外,根据刘玉情人及其他好友的证言和供述,证实刘玉平时酒量很大,而案发当晚刘玉仅喝了两小瓶白酒和少量啤酒。结合分析,酒精并非刘玉致死的关键。
2019年5月中旬,法院进行了二次开庭审理。二审认为,刘玉喝酒又吸毒,其自身过错及违法行为酿成本案悲剧,理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谢某华夫妇系宴席、唱歌的组织者,在尽职照看上存在一定瑕疵,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二审对此予以维持。
KTV店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已尽了勤勉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严某阳等同桌饮酒者与刘玉素昧平生,也无法证实其对刘玉存在劝酒行为,与刘玉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法院二审判决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同桌者责任如何判断?
“传统思维中,只要同桌一起吃饭,有人喝酒死亡的,同桌都要担责。但在这起案件中,二审法院给出了评判标准。”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庆鸿作为吉安市政协委员代表旁听了此次庭审。他告诉记者,此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被告对受害人的死亡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而这也成了法院一、二审结果认定不一的主要原因。
他介绍,事实上,不管是哪一条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都没有“发生喝酒致害事件后同饮人应当担责”这一规定。判断酒后死亡同桌者有责无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是否为喝酒行为的召集者、喝酒过程中是否进行了过度的劝酒行为、是否对醉酒者尽到了谨慎的照顾义务。
而以往那些判决同饮者担责的案件,是法官根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规定,认为同饮者对猝死者不予劝阻或不进行及时救治,没有尽到应有注意义务、没有尽责等过错,通过自由裁量权判决的同饮人承担责任。
曾庆鸿认为,聚会者之间是情谊关系。若把情谊关系、道德关系当成了法律关系,恐会因为责任转嫁、要求赔偿而引发纷争,破坏正常的人际关系。“此案二审的判决结果,为此类案件的判决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