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李逊 通讯员胡娇艳、万演兵报道:生意场上贵在诚信,然而作为货主,收货后却不给付运费,系违约行为。近日,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经调解货主立即支付运费234340元,双方消除误会,握手言欢。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赣江沿江一带从事船务代理工作,2017年11月11日,被告刘某某、罗某某共同委托原告郭某某运输陶土,经过洽谈,刘某某为货主,郭某某为承运方于当日签订一份《陶土运输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卸货前先付一半运费,滞期费和另一半运费在卸完货后两天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被告的货物从南通运输至南昌,承运船舶抵达南昌,两被告仅支付运费230000元,余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两被告拒绝支付。
承办法官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将被告所有的陶土从起运地点运输至约定地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系违约行为。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较大误会,被告一直以为原告联合海运方故意抬高承运费用,故一气之下拒付剩余运费,导致诉讼,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做工作,双方消除误会,被告立即支付运费23434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