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李志强报道:9月30日上午,记者从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司法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公律师工作,根据司法部规定,省司法厅结合江西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出台了《江西省公职律师管理细则》、《江西省公司律师管理细则》(以下统称《两公细则》)。
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公司律师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统一简称为“两公律师”。
“两公律师”享有的主要权利、义务与社会执业律师总体一致,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执业权利,同时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义务。值得注意的是,除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外,“两公律师”不得从事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主要职责包括: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为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公司律师主要职责包括: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
值得提到的是,《两公细则》明确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机构。在开展公职、公司律师工作的单位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公司律师事务部;对于仅有一名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单位,成立岗位公职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报当地编制机构批复成立的市直(县直)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对岗位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根据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公职律师管理细则》规定:公职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等法律援助活动。同时,为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两公细则》鼓励、支持两公律师参与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
另外,《公司律师管理细则》扩大了公司律师申领范围。为支持非公企业发展,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本细则开展公司律师工作。
据了解,近三年来,江西省司法厅大力推进两公律师工作。截至2019年7月底,全省共有166个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公职律师415名;31个企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公司律师198名。广大公职、公司律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党政机关和企业依法决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和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