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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男子坐三轮摩托车被撞身亡 家属获赔65万元

时间:2019-10-15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吴凡云 汪波报道:2018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王某乘坐在车头左侧工具箱上,经过南昌市朝阳大桥非机动车道下桥弯道口时,因未有效控制车速致车辆撞击桥面左侧护栏,同时造成被害人王某从车上摔下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及时停车并抢救伤者,同时拨打120急救和122报警电话。后经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确认,伤者王某已经死亡。公安交警到达现场处理后,邓某某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邓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为此,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邓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的家属罗某(女, 68岁,系被害人的母亲)、王某根(男,70岁,系被害人的父亲)、徐某某(女,43岁,系被害人的配偶)、王某甲(男,19岁,系被害人之子)、王某乙(女,18岁,系被害人之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邓某某以及店主江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邓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但其系受店主江某雇佣,在从事雇工活动过程中至被害人受伤,店主江某应与其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而江某则辩称:其与被告人邓某某之间属加工承揽关系,不属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一、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罗某、王某根、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邓某某赔偿罗某、王某根、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46万余元;店主江某赔偿罗某、王某根、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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