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徐立鸣报道:据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官方微信公众号“江西交警”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全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警示,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10月29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终生禁驾名单及曝光一批全省交警部门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以此警示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时刻做到安全驾驶、守法驾驶,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严重交通违法案例
案例一:男子醉酒驾驶 血液乙醇含量超醉驾标准7倍!
2019年10月2日上午,新余公安交警城南大队民警按照国庆安保工作安排,在城南抱石公园(高能上城)附近执勤时,察觉到一小车行驶异常,民警立即依法对其拦停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员满身酒气,而更令人诧异的是车上还有一名6岁左右的小女孩。待妥善安置好小女孩后,民警对驾驶员进行口头传唤并带到大队进行了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及抽血送司法鉴定,数值分别为458mg/100ml、620.16mg/100ml,远远超过醉驾标准的7倍以上。
目前,该案已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二:肇事逃逸+无证驾驶+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交警查你没商量
近日,宜春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接到报警,有一辆赣C69**的红色小轿车在宜春温汤旅游度假区十字路口肇事逃逸,正往温泉路上行驶。随即大队立即出动警力展开布控,当民警经过大布安置房时,发现一辆疑似肇事逃逸车辆,民警经过询问报警人现场情况、车辆刮擦痕迹对比,以及通过公安网信息查询核实,最后确定为肇事车辆,这个过程,民警仅用了15分钟。但让民警大吃一惊的是车辆号牌已经变更,该车辆实际号牌为“赣C69**”,其中的“6”被女司机黄某用磁铁改为“9”,黄某抱着侥幸的心理,为了车辆能逃避处罚想方设法“顶风作案”。在进一步的检查和询问中发现,驾驶员黄某属无证驾驶,面对铁的证据与法律的权威,驾驶员黄某对自己肇事逃逸、无证驾驶及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对黄某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指出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最后把车辆扣回了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大队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并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隐瞒癫痫驾车酿大祸四死四伤终获刑
2018年8月22日19时7分许,钟某在驾驶海马牌小汽车由南往北途经分宜县站前路的过程中突发癫痫,车辆失去控制,在站前路与钤山路交汇的路口处闯红灯由南向北行驶,先与被害人袁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后通过十字路口沿站前北路由南向北继续行驶,连续冲撞在站前北路散步的多名行人,直至撞到人行道上的树木等障碍物后冲向道路中心绿化隔离带才被迫停止。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七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其患有癫痫病,且虽经治疗但仍未痊愈,发病前没有征兆,发病没有规律,在这种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在行驶中突发癫痫导致车辆失控,连续撞击多人,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七人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尚处于上诉期内。
案例二:大货车碰撞电动车车毁人亡损失重
2019年8月20日14时20分许,邬某辉驾驶赣J636**大货车从萍乡市开发区方向往安源工业园方向行驶。14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安源区成功大道与重庆路交叉路口时,与其左侧由王某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邬某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王某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邬某辉、王某云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三:私家车超速行驶车道内行人被撞身亡
2019年9月23日1时51分许,陆**驾驶赣AVN***小客车沿庐山中大道由南往北行驶时,车头左前侧直接碰撞站在由南向北机动车道分道线上的万*,致万*倒地直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陆**驾驶车辆行驶时,未保证安全,违反限速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万*违规在停留在机动车道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第二款“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