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又称房屋的“保命钱”“养老钱”。如何确保维修资金安全,不被挪作他用?如何提高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如何提高使用效率?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严厉查处挪用占用行为,每年在单元显著位置公开资金使用、增值、余额等情况,鼓励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按年度将增值收益分户结算或分配利息,提高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业主对维修事项作出决策等。
文/王纪洪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李巧
推行维修资金“网上查、掌上查”
《通知》明确,要严厉查处挪用占用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业主送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严厉查处开发建设单位延期交存、挪用、占用维修资金问题,专户管理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通知》提出,要创新和拓宽维修资金信息披露方式,积极推行网上查、掌上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会员每年在物业项目楼栋、单元的显著位置公开维修资金管理、归集、使用、增值、余额等情况,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鼓励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
《通知》提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专户管理银行,科学制定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方案,合理确定灵活的定(活)期存款组合,努力实现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最大化。鼓励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按年度将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户结算或分配利息。对交存满一年的维修资金账户,结算年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
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
《通知》要求,要建立年度修缮计划制度,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拟定房屋修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大会依法合规表决同意后,业委会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尚未成立业委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指导制定,并组织代为维修,相关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诸如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等危及群众安全的情形,经相关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条件的维修项目,要简化流程,及时启动应急维修程序,即时核准并拨付维修资金。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公开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探索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研究利用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
《通知》明确,要确保新建商品房首期维修资金百分百归集,推动新建商品房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足额垫付该项目的维修资金,再向房屋买受人收回。对不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不得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该买受人的转移登记。
《通知》鼓励各地引导老旧小区业主补缴、补齐维修资金。鼓励各地研究推动老旧小区利用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
此外,积极推行“赣服通”维修资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