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实习生刘丽萍 记者朱叶
为贯彻实施《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前,省食药监局发出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根据意见稿,我省食品小作坊有了暂定具体认定标准。相关登记证实行一坊一证原则,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此外,所生产的产品应标明“作坊食品”,文字高度不得小于食品名称的一半。
此前,省食药监局已经发布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及登记审查通则等相关征求意见稿。
食品小作坊有了具体认定标准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具体认定标准暂定为:具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具此执照的,自愿选择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也可以选择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具备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不含办公区域)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小于300平方米的,自愿选择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也可以选择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大于300平方米的,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年销售额小于等于200万元;从业人员7人或者7人以下;不提供餐饮类食物;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不分装食品;不委托加工或者接受委托加工食品;不含现场制售食品。
小作坊登记证实行一坊一证
根据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我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载明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食品类别和品种实行目录管理。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药监局综合食品小作坊食品风险和生产条件认为有必要的应提供试制产品(主导产品或风险等级最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报告原件。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加工的,申请人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期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场所外显著位置悬挂名称标示牌,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及管理制度、承诺书、食品添加剂使用清单,并在相应的操作岗位张贴操作规程。
产品应标明“作坊食品”字样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专区(柜)存放,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应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厂家、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日期等相关内容。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食品小作坊对其产品进行包装的,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并如实标明下列事项: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名称和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食品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标明“作坊食品”,文字的高度不得小于食品名称的一半。
新投产首批食品应委托检验并备案
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建立和落实主要原辅料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查验等制度。
查验所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购货凭证。记录和购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对供应商应查验其营业执照、许可证及有效期。食品小作坊应保存盖有供应商红章的资质材料。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原许可部门备案后方可生产、销售。
食品经营者采购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索取小作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产品合格证明。商场超市、食堂和餐饮服务企业采购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有不良信用记录将增加检查频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应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检查频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查封、扣押,责令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销毁或做无害化处理,通知相关经营者,向广大消费者公示;对食品小作坊进行政策指导,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其进行监督抽检。对风险高、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检。
食品小作坊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履行以下职责: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及加工原料;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查找原因并及时整改;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