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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女子出国游交近4万 结果发生这事儿

时间:2019-04-04

陈女士计划利用假期带孩子与亲属相约一起出国旅游,虽然价格不菲,但是为了让家人开心,陈女士还是与妹妹一家共交了38600万元团费,然而原本期盼的快乐旅行,却因为签证没通过被迫取消,旅行社还不肯退还团费,陈女士只好诉诸法律。近日法院就此官司进行了宣判。

报名出国游签证意外被拒

2018年6月,陈女士相约与家人准备出国旅游,随后她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由陈女士及其妹妹带三个孩子出境游,旅游线路为“某国6日豪华之旅,旅游费用5人共计人民币38600元。虽然团费挺贵,但是陈女士觉得跟着旅行社出国安全有保障。

双方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陈女士一次性交纳旅游费用38600元。然而,2018年7月25日即出行前一日,旅行社工作人员通知陈女士:陈女士等3人的入境签证手续被拒绝(5人中有2名未成年人无需办理签证),没有签证,陈女士与家人的这次旅游泡汤了。

旅行社不肯退还团费

出国游没去上,陈女士很窝火,但是更让她窝火的是,她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却遭到了拒绝。

对于被拒签证,陈女士认为自己没毛病:签证官问我是否有工作,我回答了本人有工作,在某地。同时陈女士认为旅游合同约定签证事宜由旅行社负责,故被拒签本人无责任。

陈女士要求旅行社返还已交纳的旅游费用38600元,旅行社答复称:拒签的原因,是陈女士本人回答签证官问题不当所致,已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应由陈女士自行负担,仅同意返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2880元。

陈女士认为不公平:签证被拒不是我的原因,报团前旅行社说基本都能过,没啥大问题,现在出了问题却不肯承担后果。

法院判决:

退还团费,实际发生费用各担一半

无奈,陈女士只能走法律途径,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该案后,庭审中,原、被告对拒签原因各执一词。旅行社称被拒签系陈女士自身原因造成,依据旅行社旅游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已实际发生的旅行费用不予退还。

经审理后认为,依据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陈女士等三名旅游者入境签证被拒绝而未能实际出行,陈女士请求解除合同,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解除陈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尚未实际发生的旅行费用应予以返还。

关于已实际发生的旅行费用,法院认为,导致陈女士被拒签的后果,一是由旅行社出游前对旅游者的指导是否详细有关,二是与陈女士现场回答问题时是否准确恰当有关,三是签证是否通过还存在一定的原、被告均不能控制的因素。故依据公平原则,对已实际发生的参团旅行费用,应由原、被告共同分担,分担比例按各50%为宜。

据此,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行社返还陈女士参团旅行费2069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法院判决。

法官提醒:出境旅游要依法签署旅游合同,遵守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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