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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导致女子面部严重过敏 超市到底该不该赔偿?

时间:2019-04-11

消费者使用在超市购物存下积分赠送的洗面奶后,面部出现过敏现象,消费者让超市承担责任,但超市却称,赠品是白送的,超市不应承担责任。针对超市的说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后给予了明确答复:赔偿。2018年10月,消费者曲女士在抚顺市顺城区葛布的丫丫超市购物。累计购物超过一定金额,所存积分超市给曲女士一瓶洗面奶作为赠品。没料到曲女士在使用赠品后却出现了面部严重过敏现象。医院诊断后确定由赠品导致,治疗产生近500元医疗费,曲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商家认为由于赠品是白送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拒绝赔付消费者。今年3月,曲女士将此事投诉到12315。12315将此事转诉到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调查后了解到,超市不能提供赠送曲女士的洗面奶的来源渠道。对此,监管人员提出,经营者在做活动或者促销的时候,对提供给消费者的赠品也要依法承担三包责任,并不能因为是赠与而免除。认定商家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对商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商家同意赔偿曲女士治疗的全部费用500元,并且立即停止对该商品的对外赠送。

以案说法

《辽宁省消保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以有奖、附赠、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不能因为提供奖品、赠品、优惠而免除修理、重作、更换义务以及其他责任。第四十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励或赠予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对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承担修理、更换以及造成损害的赔偿等责任。

(抚顺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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