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沈阳市印发《关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对此前发布的首次购房补贴政策的部分细则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其中提出,申领首次购房补贴者,不仅要名下无房、无买卖房记录,也不能继承过房产。
此前,沈阳市发布了关于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的有关政策,高校毕业生方面,沈阳户籍在沈阳就业创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并承诺在沈阳就业创业5年以上的毕业生,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方面,企业、科技企业“双培育计划”入库企业新引进的实用人才,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承诺在引进企业工作5年以上,经企业推荐,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毕业生6万元、硕士毕业生3万元、本科毕业生和技师1万元。
此次发布的通知中共有5项补充修改的内容,首先明确了房屋用途为自住公建房的给予补贴,房屋用途仅记载为公建的不予补贴。以沈阳市不动产中心核查结果为准。
对签订网签购房合同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已在区、县(市)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备案的申请人,待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提交材料进行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其他用工形式的工作证明,近期在沈阳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单位或工作单位公章,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关于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认定,此次通知补充修改为,申请人提交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之前曾经购买(赠予、继承房产)或售出过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商品非住房、存量非住房,赠予、继承等房产)的,不能认定为首次购房,不予补贴。
关于申请购房补贴的期限,通知明确,不动产权证书于毕业5年内下发的,申报期限为毕业证书发放5年内,申报期不足1年的,可延期至不动产权证书下发后1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同时,《关于做好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毕业五年内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的申请者,需提供网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