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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交通违法标准要改了 醉酒驾驶拟规定为犯罪

时间:2019-07-30

醉酒驾驶拟不属违法,拟规定为犯罪。违法,对但未达到犯罪的酒后驾驶行为,我省拟提高罚款额度。

7月29日召开的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交通违法罚款标准”提高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根据不同车型,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表述和罚款金额作出修改。

这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对“交通违法罚款标准”拟规定,“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1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以及其它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另外,拟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做出了相应的刑罚规定,因此建议删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的条款。

从现状来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表示,现行的“交通违法罚款标准”,是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已施行12年,有的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明显偏轻比,比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不足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草案拟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表示,现行“交通违法罚款标准”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1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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