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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政务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对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事项作出的质量、期限和保障等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及时解决影响履行承诺的各种问题,保证按时、全面履约。
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建设诚信政府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提到上述内容,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8月29日前提出意见。
公务员在因失信违约被处分 拟向社会公开
草案拟规定,行政机关应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务员失信记录制度。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政务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同时也规定,行政机关以及公务员违反本规定,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惩戒。严格依法依规采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者投诉,更正或者撤销错误信息。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对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禁止以换届、换领导为由不履行承诺约定
草案拟规定,禁止行政机关拖欠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款。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发生拖欠的,应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禁止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领域违约。禁止市、县政府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者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禁止行政机关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违约。禁止行政机关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中承诺不切实际的优惠条件,或者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当地政策调整等理由不履行承诺条件和合同约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重大决策终身追责、责任倒查
禁止行政机关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乡(镇)和街道公开承诺制度,完善政务、财务等公开制度,确保就业、入学、医保、优抚、计生、养老、助残、扶贫、住房、物业、出行、停车、防火防盗、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省营商环境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完善8890全省统一综合服务平台受理投诉举报服务功能,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政府失信投诉举报。应当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有损害诚信政府建设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本规定,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