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辽宁新闻

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可申领见习补贴

时间:2019-08-08

辽宁省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的失业青年,可以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

辽宁省人社厅工作人员解释,日前,辽宁省人社厅制定实施《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我省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是指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中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如果是持外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省见习单位所在地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注明相关信息。

16—24岁失业青年指自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初、高中肄业或者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就业见习,在不同的见习单位可多次进行就业见习。见习人员在同一市的见习累计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将得到一定的补贴,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50-150元/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三分之二(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自见习起第3个月底开始,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第一次发放须为前3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见习期定位3个月的于见习结束时一次性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得拖欠。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财政金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在见习人员上岗之前办理完毕。

焦点问答

1.各地的见习单位都有哪些?

辽宁省人社厅:就业见习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报、审核和确定工作由见习单位所在地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见习单位后,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名单进行备案,建立辽宁省就业见习单位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和高校公布。见习单位性质包含各类企事业单位。

2.见习岗位都有什么类型?

辽宁省人社厅: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具体岗位和岗位见习期由各市自定。

3.必须回到户籍地才能享受见习补贴吗?

辽宁省人社厅:凡可在户籍地或者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符合条件失业青年和高校毕业生,须全部纳入当地就业见习政策范围。不得以户籍作为本地就业见习对象的限制条件。

4.企业如何申领见习补贴?

辽宁省人社厅:见习补贴按年申领。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并且提供所需材料即可。

  • 上一篇:沈阳106项涉企审批事项实现“证照分离”
  • 下一篇:辽宁省直事业单位收回人员编制134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