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大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决定对大连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八类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
八类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据了解,为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群众参与、监督城市交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平台社会化,着力构建城市道路交通社会共建共治共管的新格局,结合当前全市正在开展的“文明同行”交通环境提升行动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以下八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有奖举报:
一是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人员伤亡的,每起奖励500元;造成护栏、交通信号灯等道路基础设施损毁的,每起奖励200元;造成车损的,每起奖励100元;同一起交通事故不重复奖励。
二是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车辆(不包括公共汽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的,每起奖励200元;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追奖500元。
三是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未注册登记的号牌(含临牌)以及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每起奖励150元。
四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每起奖励100元。
五是擅自改变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每起奖励50元。
六是机动车逆向行驶、双黄线掉头、在禁止掉头的路口掉头,每起奖励20元。
七是机动车实线并道、车窗抛物以及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每起奖励10元。
八是30条主干路街占用机动车道违法停车(驾驶人不在车内),每起奖励5元。
电话或微信两种渠道分类举报
据交警部门介绍,市民可以通过“大连交警”微信公众号“警民互动-违法举报-我要举报”流程进行举报,适用于发送违法证据照片或视频资料,用于八类违法行为之(六)、(七)、(八);还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411——83635222)举报,适用于举报人提供非即时查缉线索,用于八类违法行为之(一)、(二)、(三)、(四)、(五)。
违法行为类型之(一)举报时段为24小时;类型之(二)、(三)、(四)、(五)举报时段为每日7时30分至18时。
举报交通违法行为须符合四条
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有效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通过平台举报。涉及图片类的,应当提供3张至4张照片,并能够有效证明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基本事实(违法车辆类型、车牌号码、外观特征、违法行为、违法地点、违法日期及时间)等信息,其中至少包含两张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违法行为类型之(六)、(七)应确保机动车有明显位移,同时上传的举报照片必须叠加日期和时间,图片应为24位真彩图像,分辨率不小于1280×720像素点;涉及视频类的,提供证明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频资料应不少于10秒且不大于10M,并应完整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的全过程,记录移动中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过程的视频,车辆运行轨迹应当有一定位移,且举报视频必须叠加日期和时间。举报人应自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图片或视频证据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取证材料举报上传至大连交警微信公众号“警民互动-违法举报”方可有效。
二是通过电话举报。举报人须准确反映举报交通违法的基本事实,特别是时间、地点以及车辆号牌等要素,并配合交警部门就相关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三是在进行违法行为取证时,当事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操作,不得采取违法行为、危险方法或在无取证条件下强行抓拍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凡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是举报人应当协助交警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的,可取消举报人领奖资格。被举报人(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的,可对违法车辆的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平台进行公开曝光或将违法信息抄告至单位(社区)。凡经认定,举报人故意提供虚假举报线索或威胁、敲诈涉嫌违法的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每名举报人月奖励限额2000元
对于奖励规定,涉及同一举报人时,每天奖励限额不超过500元,每月奖励限额不超过2000元。认证举报的时间以举报的交通违法发生时间和电话举报时间节点为准;对多人举报同一机动车同一时间、地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凡经认定,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超过法定举报时效的;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举报信息证据规格不合格的;违法举报不属实或证据不足的;举报人为依法履行职责,直接从事交通管理的执法人员(不含辅警人员);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按照《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举报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予以公开或泄露。对于因泄密而导致举报人及家属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