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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已办停供 试水时把楼下冲了......

时间:2019-10-19

2018年9月25日,沈阳市皇姑区林先生向其所在供暖公司申请停止供暖,供暖公司工作人员于2018年10月23日将其住宅室外供暖阀门打开试水,造成房屋内一处暖气片损坏,住户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供暖公司认为住户对室内的供暖设施有管理义务,供暖公司在2018年10月23日试水并无主观过错。住户申请办理停供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供暖公司的试水时间在停供时间之前,故供暖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已经办理停供的住户,试水时把楼下冲了到底是谁之过?昨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获悉了此案案情。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显示,林先生称,他位于皇姑区的房子长期无人居住, 2018年9月25日向供暖公司申请停止供暖,2018年10月23日,供暖公司工作人员将其住宅室外供暖阀门打开试水,造成房屋内一处暖气片损坏,“无人在房屋当中,直到楼下三楼住户致电给我,我马上开车到事发处,但已造成我住宅、楼下两户共计三户不同程度损失,事后与该公司电话协商解决事宜,协商无果,所以起诉。”

供暖公司称,住户对室内的供暖设施有管理义务,供暖公司不具有侵权行为。案涉漏水房屋的供暖设施为独立分户的供暖设施,林先生应对其分户房屋墙体内暖气设备负有管理义务,住户房屋漏水系林先生房屋墙体内供暖设施损坏所致,供暖公司没有责任。林先生楼下住户的损失系其室内供暖设施损坏造成,需林先生赔偿损失,与供暖公司无关。林先生没有在发生事故之后联系过供暖公司,供暖公司也没有对林先生及楼下住户的损失进行过现场勘查,供暖公司对跑水事故不知情。

供暖公司认为,2018年10月23日,供暖公司试水并无主观过错。林先生申请办理停供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林先生的试水时间在停供时间之前,故供暖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18年9月25日,双方签订《沈阳市暂停供热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第六条约定供热单位应于签订协议5天内完成停供操作,如热力用户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延期关栓的,由热力用户承担相应责任。依照协议约定,供暖公司应于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停供操作,停供操作中应包括关闭房屋进水阀门、停止打压试水,因为已办理停供的房屋一旦进行打压试水,则储存在暖气管道和暖气片中的水有可能在供暖期结冰冻裂暖气管道和暖气片。本案中供暖公司未按停供协议约定及时完成停供操作,已构成合同违约。案涉房屋在打压试水时暖气片爆裂发生漏水导致财产损失,供暖公司对漏水所致的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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