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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盘锦一电动车违章肇事被判全责

时间:2019-11-02

本报讯(记者 于森)“我确实觉得挺委屈的,我这是电动车又不烧油,应该算非机动车,而对方是轿车,即使是我的原因,也不应该判我全责吧?!”前两天,大洼区荣滨街道居民李先生驾驶电动车肇事被判全责,因此一直觉得委屈。

28日,李先生驾驶电动车在营口市内交汇路口闯红灯左转时,与一辆正常直行的丰田轿车发生剐蹭,导致丰田轿车右侧叶子板破损、车灯罩破碎。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报由交警处置。经过现场勘查,交警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仅要承担所有维修费用,还要因自己的违章行为接受处罚。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交警将李先生所驾驶的电动车划归为机动车。而李先生认为交警的判罚有误:首先,自己驾驶的电动车是两轮的电瓶车,应该算非机动车;虽然自己违章在先,但对方也存在“没有及时躲避、礼让非机动车”的过错。所以,自己至少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记者咨询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回应:从事故过程描述来看,判罚并无不妥——在很多两轮、三轮电动车驾驶员意识中有一个误区,认为自己驾驶的车是非机动车,就算出了类似的事儿也该由机动车负责,因此在道路上“任性”。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眼下几乎所有的两轮、三轮电动车都在动力、时速等方面不同程度超标,应划入机动车范畴;而多数人的另一个误区是“行人、非机动车违章出现事故,对方如果是机动车就该负全责”,实则不然,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也要根据违章程度“买单”。

在此,晚报提醒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尤其要提醒电动车驾驶员:文明出行,遵守规则,“出了事故谁负责”的想法不该有,“我是行人、非机动车”的任性不该有,最该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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