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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时间:2017-04-10

  3月28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后于近日印发,这将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理财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据介绍,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指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直各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

  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和协调,对专项资金管理负有安排、审核、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责任。省财政部门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每项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由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省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纪问责,依纪依规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查处。

  这一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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