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下大暴雨、下暴雪、雾霾而发布的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拟停课停业,只要不是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拟可以临时停工、停业,调整工作时间。省人大常委会5月30日审议的《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提到了上述内容。
学校、医院、景点等地
拟设预警传播设施
条例草案提到,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实效性。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并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鼓励和支持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及时向社会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展、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用场所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持续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暴雨等红色预警期间学校拟停课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条例草案提出,暴雨、暴雪、霾、台风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
暴雨、暴雪、霾、台风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雷电易发区的旅游景点应设防雷装置
条例草案拟定了14种气象灾害适应本条例,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的灾害。条例草案提出,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开展河道、水库、地方、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对堤防等重要险段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展巡查,检查各类城区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整治积水易涝区域,及时清淤疏通。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场所和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此外,条例草案提到,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建立统一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和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及时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参保气象灾害险 气象台应无偿提供灾害证明
幼儿园、学校、医院、机场、车站、港口、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矿区、建筑施工单位等,应当制定专人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融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活动。
条例草案还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无偿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