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辽宁将正式实施《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鼓励将森林资源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给家庭林场、林业大户。4月25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陈杰对《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以下简称《流转办法》)进行了解读。
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全部或者部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流转办法》规定,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陈杰介绍,生态公益林是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目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考虑到辽宁省集体林权改革的实际,《流转办法》允许生态公益林流转。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的类型,包括集体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农户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但属于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的,不允许流转。同时,对于未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未取得抵押权人或者共有人同意的;处于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林木也不允许流转。
陈杰还介绍,为防止短时间内森林资源多次流转可能引起的圈地倒卖现象,《流转办法》规定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集体森林资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此外,《流转办法》对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