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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04-26

  北国网讯(记者郭作新)4月25日,辽宁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林业厅对《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进行解读,并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推进加快林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是全省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森林资源流转原则与范围

  《流转办法》规定,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的类型,包括集体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农户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

  鉴于我省部分地区存在宜林荒山、荒沟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森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了解决这些地区“无钱种树”的问题,《流转办法》鼓励宜林荒山、荒沟的依法流转,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生态公益林是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目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考虑到生态公益林在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我省集体林权改革的实际,《流转办法》允许生态公益林流转。但属于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的,不允许流转。同时,对于未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未取得抵押权人或者共有人同意的;处于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林木不允许流转。

  全面规范流转程序及期限

  《流转办法》规定,流转对象只包括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为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流转对象不包括国有森林资源。

  由于林业生产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林业规模经营,同时防止短时间内森林资源多次流转可能引起的圈地倒卖牟利、不利于植树造林和保护生态环境、损害流出方的合法权益等问题,《流转办法》规定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集体森林资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对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要求将该森林资源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收益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从程序上防范流转中暗箱操作、不正之风的发生。

  提高违法人员处罚下限

  为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流转办法》对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

  如对流入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进一步提高了处罚的下限。

  《流转办法》对强迫或者阻碍农村集体或者农户依法流转森林资源的,侵占、截留、挪用森林资源流转收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农村集体或者农户合法权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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