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记者从沈阳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日前正式施行。
《细则》共6章32条,具体规定了对县(市)区、街道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领导、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由党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和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分别承担何种责任,实施责任追究的形式、程序和结果的应用,并明确了从严和从轻情节等规定。
以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为例,损害生态环境予以责任追究的情形有20种,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不正确或未完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或相邻区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突出,或重要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或重要生态功能系统受损严重,或重要环境功能退化严重的;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指标;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受损等。
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方式上,沈阳市明确了4种方式: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党纪处分,包括警告、开除党籍等;政纪处分,包括撤职、开除等。
《细则》还提出,有以下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的,沈阳市将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包括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事件),且可能存在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的;人民群众或有关组织投诉举报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事件),且经初步调查属实的;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且经初步调查存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事件)等。
沈阳市还将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中,受到责任追究的,将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转任重要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2年内不得提升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