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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使用农药罚个人千元罚规模生产者两万

时间:2017-05-05

  超标使用农药罚个人千元罚规模生产者两万

  对举报的重要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处2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今后举报农产品领域违法案件不只是间接保护自身不受不安全食品侵害,还将直接得到来自有关部门的奖励。

  辽宁近日公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明确省、市、县政府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的重要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该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违禁超标用农药最高罚两万

  按照专业界定,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以及农产品收获日期等事项。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处2000元罚款。

  如果农产品经营者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或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处2万元罚款。

  农药购销记录至少存两年

  在农业投入品经营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农业投入品信息录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农业投入品的可追溯管理。

  条例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者需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登记、生产、来源和销售等信息,禁止伪造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剧毒、高毒等限制使用的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发现销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报告的,处1万元罚款。

  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要勤查

  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查验并保存有关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如实记录交易时间、品种、数量、产品来源、产品去向、交易单位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条例要求,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落实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在产地进行环境安全监测

  在农产品产地方面,条例规定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在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等地方,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涉及农产品产地的,监测结果应信息共享。还应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划分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级别和安全生产区域,提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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